甘肃省2014年起普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导语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根据《安排》,今年在庆阳、定西、金昌三市进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后,明年起将在全省普及,同时逐步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安排》明确,今年我省将保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7%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到70%以上和75%左右。

  明年起全省普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建设,今年将选择在庆阳、定西、金昌三市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并计划明年起在全省全面展开。继续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7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

  制定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疾病应急救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逐步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今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逐步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

  调整全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由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严禁市、县私自扩大基本药物品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规定,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群数量和服务能力水平等不同情况,从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不得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2013年底前,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金额的比例达到50%。

  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挂钩

  强化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将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调整为6:4。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收入挂钩。

  加大乡村医生补偿政策落实力度,建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长效补助机制,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乡村医生定额补助。

  鼓励具有资质者依法开办私人诊所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重点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研究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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